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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局:藥店只能加價15%賣藥 且最高加200元
本文來源:網絡  發表日期:2020-01-13
醫藥網1月10日訊 醫保局發文,定點零售藥店銷售集采平臺藥品,只能加價15%,且最高只能加價200元。(注:這里談到的集采平臺藥品是指納入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在線交易的醫保目錄內藥品)
 
醫保局發文,藥店只能加價15%
 
1月8日,浙江省醫保局發布了《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就藥品集中采購和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提出了具體的措施。實施范圍涉及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其中,《方案》對于零售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明確指出,全省所有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在確定的醫療機構支付標準基礎上上浮15%(不含國家和省談判藥品),最高不超過200元(以最小包裝計)。
 
 
按照《方案》,由于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統一實行藥品零加成政策,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這也意味著定點零售藥店銷售集采平臺藥品,只能加價15%,且最高只能加價200元。
 
銷售集采藥品,都只能適當加成
 
其實,對于本次浙江省要求零售藥店只能加價15%銷售集采平臺藥品,在筆者看來,并不意外。
 
早在去年10月24日,浙江省醫保局發布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指出,定點藥店藥品銷售價格按照公立醫院醫保支付標準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規定。
 
而且,這里談到的加價15%已非首例,早前江蘇太倉市發布的相關文件也談到,對醫保目錄內集中招標采購的西藥、中成藥實行限價管理,以中標價加成15%為醫保支付限價。
 
根據國家醫保局集采要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與此次采購的,可允許其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
 
綜上來看,此次浙江省再次發文談到加價15%,影響的或不再是浙江省,而是全國定點零售藥店。
 
有50%以上的品種,要被限價
 
此外,根據《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藥店配備的省藥械采購平臺在線交易藥品品種不低于50%。醫療用品銷售范圍僅限于藥品、中藥材、醫療器械(具“械字號”商品)、消毒用品(具“衛消字號”商品)等醫療用品,生活用品、化妝品、保健品等不準進入定點藥店。
 
 
如果按照該要求,也就是說在定點藥店銷售的藥品品種有50以上來自省藥械采購平臺,這也表示,定點藥店50以上的藥品品種只能加價15%。
 
而且,該辦法還指出,定點藥店銷售省藥械采購平臺之外藥品,醫;鸩挥柚Ц。醫保支付藥品必須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統一采購。這也進一步限定了定點零售藥店的采購范圍及醫保支付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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