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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綱領實踐指南
目錄
第1章 總則
第1條 (適用范圍)
第2條 (方針)
第3條 (倫理決策和行動準則)
第4條 (用語定義)
第2章 為利害關系者提供或接受謝禮的行為
第5條 (不正當請托)
第6條 (收受賄賂)
第7條 (招待)
第8條 (提供便利)
第9條 (免除或償還債務,提供擔保和金錢等的資產借貸)
第10條(配偶、親戚的不正當請托和錢財等的收受限制)
第3章 與公司利害關系沖突的行為
第11條 (以本人或配偶、親戚的名義與公司交易)
第12條 (與利害關系者共同投資、取得共同財產)
第13條 (對BP的投資)
第14條 (私用非公開信息)
第15條 (兼任、兼職其他公司職員)
第16條 (外部宣講)
第17條 (公司人力資源流失)
第4章 公司資產非法流出或私用的行為
第18條 (公司資產和信息流失)
第19條 (浪費或私用預算)
第20條 (正確使用SNS)
第5章 危害健全的企業文化的行為
第21條 (業務怠慢和考勤不良)
第22條 (虛假報告)
第23條 (職場霸凌等成員間的不當行為)
第24條 (性騷擾)
第6章 其它一切有損個人品德和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25條 (有損個人品德和公司名譽)
第7章 遵守倫理綱領實踐指南
第26條 (遵守倫理綱領實踐指南的責任)
附則
- 第1條 (適用范圍)
- 此規定適用于SK海力士半導體(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的成員。
- 第2條 (方針)
- 此指南是為成員能正確了解和實踐倫理綱領,針對業務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倫理沖突制定的相應決策及行動判斷的標準。
- 第3條 (倫理決策及行動標準)
-
成員應當根據以下決策原則來判斷并行動
1. 合法性:我的行為是否可能會違反法律或公司規定?
2. 透明性:我能透露決策的過程和內容嗎?
3. 合理性:在相同的情況下,其他成員都會做出相同的決定嗎?
- 第4條 (用語定義)
- 本指南所用用語定義如下:
1. 錢財:不僅是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其他物品,住宿券,會員卡,入場券,打折券,招待券,參觀券,
其他使用權等所有錢財方面的得利,提供便利、償還債務、提供就業、賦予權力等,
除此之外包含其他所有有形、無形的經濟上的得利
2. 招待:用餐、酒宴、高爾夫、演出、國內外觀光、賭博性娛樂等的提供或者收受
3. 便利:交通、住宿、旅游觀光向導、活動支援等過程中金錢和招待以外的支援
4. 親戚:本人及配偶的3代以內直系和旁系親屬
5. 利害關系者:其權利或得益直接或間接受到執行業務人的影響的個人或者團體(包括客
包括客戶、成員、股東、BP、地區社會、國家、公務員等)
6. 私吞公款:將公款占為己有的行為
7. 挪用公款:以私人目的使用公款的行為
8. 公司物品帶出:擅自搬出公司物品私用或販賣的行為
9. 其他用途:為了私人利益,使用公司設備、器械、資材或其他物品的行為
10. 職務怠慢 :在職位職責上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使公司利益及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
11. 考勤不良 : 故意或習慣性遲到、缺勤,或不正當手段處理考勤和缺勤的行為
12. 管理監督疏忽 : 管理者沒有盡心盡責,使公司利益及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
13. 不合理的業務處理 :
- 以給特定利害關系者獲取利益或造成損失為目的,不做該做的事或做出不該做的事情
- 以給特定利害關系者獲取利益或造成損失為目的,業務處理延遲或妨礙業務處理,幫助/指使虛假報告的行為
14. 越權行為 : 在職位職責上做出不該做或權利范圍之外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15. 職場霸凌: 在工作場所,利用職位或者關系上的優勢地位在業務上超越合理的范圍,給其他人身體上精神上,
來痛苦或者使工作環境惡化的行為。
16. 性騷擾 : 用言語或行為令對方感到性方面的羞恥
17. 個人信息:即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圖像等能識別個人的信息(包括依靠獨立的信息 無法識別,
若與其他信息結合,即可識別的信息)
18. 外部宣講:利用公司就職期間得到的信息和知識進行外部教育、研討會、聽證會或者其 他會議等的宣講 、演講、
審查、咨詢等活動
19. 常規水準:綜合考慮場所、目的、參與者范圍、地位、主辦方的內部基準及負擔費用能
力等方面,認為在相似的情況中會做出同樣決定的,并且不會違反相關法令的水準
- 第5條 (不正當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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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向正在履行職務的利害關系者做出違反社規、法令或違反交易規定的會妨礙正當業務執行的不正當請托,也不得接受利害關系者提出的不正當請托。不正當請 托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 干涉錄用、評價等人事相關的行為
- 接受或要求離職后雇傭或介紹工作等行為
- 交易合同簽訂時提供優惠保障的行為
- 其他為了私利進行不當請托、斡旋請托或者相關指示的行為
- 第6條 (收受賄賂)
-
-
無論是否與職務相關,或以捐贈、贊助、贈與等名義,都不得私自收取錢財或表現出提供意向,要求或約定利害關系者提供金錢或禮物。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 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分發的常規水準的宣傳、活動用的紀念品或物品
- 上司(職責者)慰問、激勵、獎賞等目的給下屬提供的物品
- 離職、調動等情況下成員之間常規水準的餞行禮物
- 以互助為目的的常規水準的慶吊金,禮物等
- 為了順利履行職務或者社交、禮儀、互助等目的在慣例、法令許可限度內為公務員提供的禮物,慶吊金等
- 本人或者同事的紅白喜事告知合作企業或者接受合作企業的禮金是不可以的,即使在未主動未告知的情況下,合作企業提供了超過常規水準的禮金也應該鄭重拒絕并返還。
- 利害關系者給予禮物金錢時應鄭重拒絕并返還。不可避免或者已經接收的情況下,也不能私自使用,應向倫理經營擔當組織申告,作為社會貢獻活動使用。
- 第7條 (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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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利害關系者招待收受或者要求、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 為了業務順利履行與BP之間常規水準的用餐
- 正式活動中由主辦方為所有參與者共同提供的常規水準的用餐或者飲酒等
- 為了順利履行職務或者社交、禮儀、互助為目的在慣例、法令許可限度內為公務員提供的用餐。
- 與BP用餐的費用原則上是由公司承擔的。但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與BP各自承擔費用或者BP全額承擔的情況,必須得到上司(職責者)的承認。
- 禁止與BP出入超過常規水準的用餐、飲酒、娛樂、色情場所,禁止與BP打高爾夫。
- 第8條 (便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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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不得收受或要求、私下約定利害關系者提供便利。但是,正式的活動中主辦方為所有參與者一律提供的常規水準范圍內的交通﹒住宿﹒餐飲等便利例外。
- 第9條 (免除或償還債務,提供擔保和金錢等的資產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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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向利害關系者要求或接受債務(信用卡貸款、賒賬款項、貸款、利息等)免除、償還、擔保(與借貸機關的形態無關)等行為。
- 不得向利害關系者借用或者提供金錢等資產,不論是否簽訂合同,利息或者租金、租賃費支付、收取與否,都是禁止行為。
- 第10條 (配偶、親戚的不正當請托和金錢等的收受限制)
- 成員的配偶、親戚在此類情況下也適用第2章關于成員的規定,向利害關系者提供或接受謝禮的行為也受到限制,請平時多加注意并盡到管理義務。
- 第11條 (以本人或配偶、親戚的名義與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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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本人或者配偶,親戚的名義與公司交易。但,以下在得到倫理經營擔當者事前承認的情況除外。
- 以本人、配偶、親戚的名義買入公司所有財產的情況
- 本人、 配偶、親戚的的財產賣給公司的情況
- 成員在本人、配偶、親戚行使經營權的BP社(協力社,代理店,經銷店等)持有股份,或者擔任代表理事、監事、任員等管理職務的情況,無論是否已經發生交易,都應該視為特殊關系者,應向倫理經營擔當組織申告。
- 第12條 (與利害關系者共同投資、取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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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本人及家屬、親戚等利害關系人與利害關系者之間無論因為何種目的,都不得共同投資取得共同資產(公寓大廈、高爾夫/健身會員卡、投資實業等)。即便以他人的名義取得但實際上仍持有股份時,同樣視作是與利害關系者共同投資的行為。
- 第13條 (對BP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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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禁止購買BP股份、債券等進行個人投資的行為,以免在職務相關獨立判斷上受到影響或妨礙到誠實的職務履行。
- 第14條 (私用非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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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在職期間得到的非公開信息進行包括股票買賣在內的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對這些信息的咨詢或者產生影響的任何行為都是不可以的。
- 第15條 (兼任、兼職其他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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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在業務相關的獨立判斷問題上受影響或是直接妨礙到業務的順利履行,不得兼職或從事其他副業活動。但是因公司需要獲得事前認可的情況時,可以兼職于投資公司、相關公司,但因兼職而產生報酬時需要和HR擔當組織協商后進行處理。沒有得到公司承認的兼任、兼職的情況,需要向倫理經營擔當組織申告后得到檢討、承認。
- 第16條 (外部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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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員需要利用在職期間獲得的信息及知識對外講課時,需事先獲得上司(職責者)認可。
- 授課過程中發生的授課費或其他酬勞,原則上是不可以接受的。但,已經接受的情況應將其中的50%捐獻出來用于公司的社會貢獻活動。
- 第17條 (公司人力資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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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對外泄露成員的人力信息及聯系方式,或是向獵頭推薦等行為。
- 第18條 (公司資產和信息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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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作出損害公司資產的貪污公款、挪用公款、帶出公司物品作其他用途等行為。
- 公司的信息及營業機密未經事先許可,不得向內外部泄露或提供。
- 所有利害關系者的投標、技術、營業機密、個人信息等不得透露給外部或是向第三方公開。
- 第19條 (浪費或私用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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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預算,經費預算等公司資金使用時防止發生不必要的浪費。
- 公司費用私用是不允許的,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或者開具虛假證明。
- 費用使用時以法人卡支付為原則,應根據法人卡的管理規定及使用指南透明地使用。
特別是,不得在與業務無關的時間、地點、情況下使用,更不得做出事先支付、虛假交易等行為。
- 第20條 (正確使用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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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SNS上傳可能會侵犯公司營業機密的資料。
- 不得在SNS上做出損壞他人名譽、侵犯人權、泄露個人信息、傳播淫穢物品等非法行為。
- 第21條 (業務怠慢和考勤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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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不得做出業務怠慢、考勤不良、管理監督疏忽、不合理的業務處理、越權行為等未履行個人應盡的義務,或是濫用職權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
- 第22條 (虛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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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出故意扭曲事實或對參數進行隱瞞、縮小、夸張、遺漏、延遲等導致內外部利害關系者在決定和判斷上產生模糊或者誤判的行為。
- 第23條 (職場霸凌等成員之間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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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之間的暴力言行,差別待遇,不當的業務指示,利用職位和職務指揮下屬辦私事,散布關于個人私生活的謠言,排擠,賭博性娛樂等與健康的企業文化相違背的行為是禁止的。
- 第24條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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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之間不得做出以下會讓對產生性方面的羞恥感的行為。
- 觸摸或接觸身體特征部位的行為
- 講黃色笑話或使用淫穢語言的行為
- 張貼或展示淫穢圖片的行為
- 在聚餐、研討會、團體活動中,強行勸酒或跳舞的行為
- 其他會引起對性方面的羞恥感的行為
- 第25條 (有損個人品德和公司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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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員應當銘記個人的言行代表公司,為提升公司的信賴度和名譽而努力。
- 應當根據法律及公司規定以及個人的良知,正直、公正地履行職務,不得做出或涉及有損個人品德和公司名譽的非倫理行為(如賭博、性犯罪、暴力、詐騙等)。
- 第26條 (遵守倫理綱領實踐指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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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員有遵守倫理綱領實踐指南的責任和義務。
- 組織的領導者有責任支援和管理所屬組織的成員及業務上相關的利害關系者能夠自發地了解和遵守公司的倫理綱領,
并以身作則,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 違反本倫理綱領實踐指南的情況,根據相關的規定和流程采取適當的懲戒措施。
- 因非倫理行為被公司嚴重警告或者因此離職的人員,可限制其出入公司并限制其與公司交易。
出入及交易的限制以及解除的基準另行規定。
- 第1條 (執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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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倫理綱領實踐指南自2015年6月2日起制定并實施。
2. 本倫理綱領實踐指南自2015年11月1日起修訂并實施。
(Hess系統中的“S1-倫理經營-005”文件對此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文件將于2016/11/1廢棄。)
3. 本倫理綱領實踐指南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訂并實施。
4. 本倫理綱領實踐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修訂并實施。
- 第2條 (解釋)
- 若存在本《倫理綱領實踐指南》中未規定的內容,或未具體、明確說明的規定,造成難以判斷的情況,應當向倫理經營擔當組織咨詢并按照其解釋做出判斷。